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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、天津市、遼寧省、吉林省、黑龍江省、上海市、江蘇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廣東省、廣西壯族自治區、重慶市、陜西省、甘肅省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廳(委),教育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國土資源部、環境保護部、水利部、農業部、衛生部、林業局、中科院辦公廳(室),總后勤部衛生部:
按照《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》(國科發基[2008]539號)和工作安排,日前我部組織專家對心血管疾病等49個實驗室進行了建設計劃可行性論證,并認真審查了修改后報送的建設計劃任務書,現決定批準建設心血管疾病等49個國家重點實驗室(名單見附件)。
請實驗室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按照《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》和建設計劃任務書的要求,落實有關政策和建設經費,組織相關實驗室開展建設工作。請實驗室所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科技主管部門對實驗室建設給予大力支持。
在建設期間,實驗室應進一步凝練發展方向和目標,提升科研水平,加強隊伍和實驗條件建設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機制,努力成為國家組織高水平科學研究、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家、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。
建設計劃完成后,我部將組織專家驗收。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,請有關方面抓緊各項工作,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并驗收。